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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细释“1元企业”不旺原因

2000-04-01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是兆新 我有话说

自今年1月31日北京市海淀区工商分局核发了全国第一家“1元企业”至3月28日为止,全北京市共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215户,目前这些企业的发展速度远不如当初人们想象的那么快速。

对此北京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分析说,个人独资企业的潜在投资者对《个人独资企业法》认知程度不高,是导致目前这种状况的一个主要原因。从《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和初衷来看,其鼓励民间投资的用意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从构成我国潜在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来看,应该是现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稳定、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潜在的投资欲望的人。但事实上,前者一方面由于经营相对比较稳定,进行转型必然要有一个过程;另一方面,这部分投资者对《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特点尚未了解透彻。而后者在进行投资时,其选择何种组成形式的企业制度,必然要进行利弊权衡。这就使“1元企业”的资金匮乏。

与此同时,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主体的基本构架,这三种形式各有其优点和缺点。尽管我国完成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的立法,但是从权利和责任的匹配来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法相比较,明显处于劣势。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中投资者的权利和责任不均衡就成为影响个人独资企业发展的又一要因。从现实登记注册情况看,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相比较,其最重要的差别是个人独资企业只需自行申报出资额,而公司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均有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规定。公司制企业为10万元,股份合作制企业为3万元,但注册资本金的这一差距,使得投资者在选择不同市场主体的组成形式时,其引致的法律后果却有天壤之别。前者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投资者要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后者却只对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不论何种组织形式的市场主体,要真正运作起来,没有一定的资金基础都是不可能的,因此3—10万元并不能构成选择不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的壁垒,理性的投资者自然要选择法律责任相对较轻的组成形式。在其他发达国家有关市场主体立法时,为了平衡权利与责任,规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类承担无限责任的市场主体,只需交纳一道税,即个人所得税,无需交纳企业所得税,这是因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的债权和债务完全由作为自然人的投资者享有和承担。而在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一样,均是双重征税,即企业必须缴纳所得税,投资者或股东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较重,但这种加重的法律责任却不能在后续的利益上得到补偿。这必然要影响投资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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